女子为购买新房假离婚后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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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不肯复婚

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

白女士和黄先生为夫妻关系。为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黄先生提议,二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以白女士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屋。之后,双方简单拟定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房屋和车辆均归黄先生所有,办理了离婚登记和相关财产的变更登记。

然而,就在白女士以个人名义买好房子,准备与黄先生复婚时,黄先生却拒绝了。双方多次沟通后,白女士发现,黄先生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开始了一段新的恋情。

因协商复婚未果,双方最终走向了法院。黄先生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处理财产,即名下的房屋和车辆等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白女士则坚称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假离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


法院:双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不予支持原告

“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原告白女士无法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的离婚协议应属合法有效。

白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其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对相关法律后果系明知。因此,法院对白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分割了双方财产。

法官:“假离婚”存在法律风险

钻法律空子不可取

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一旦夫妻双方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假离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是“假离婚”期间的收入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在“假离婚”期间,另一半在法律意义上无需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即使存在与其他异性的不正当交往,也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内的重大过错;三是“假离婚”期间如果发生继承、子女抚养变动等事实,一方也无法再以配偶身份主张权益;四是如果为了“假离婚”随意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可能导致个人权益遭受重大损害。

在此提示:结婚证不仅是对夫妻感情的见证,也彰显了法律对双方身份、财产权利义务的保护,因此“假离婚”不可取,切莫为了钻法律的空子导致“人财两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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