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讨论一个问题:员工年会中奖,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通俗点讲,就是按奖金的20%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并入工资计算缴纳个税,按后者,你可能不用交个税也可能按45%交个税。
当前对于员工抽奖所得,企业处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直接出费用,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 按“偶然所得”扣缴个税;
3、 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第一种,不扣缴个人所得税,面临的可能就是补税加50%-3倍的罚款,此时通常是50%;
第二种,对于非员工抽奖所得,财税[2011]50号明确规定是按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具体操作的时候,要注意的是计算税金时需要还原,例如,客户中奖3000元,需要扣缴个税3000/(1-20%)*20%=750,账上列支奖金支出750,因为你不可能让客户从3000元里面给你掏出600元缴纳个税;
第三种,对于员工抽奖所得,之前的稽查案例,有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也有按偶然所得纳税的,我个人比较赞同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可以参考后附江苏地税的答复)。按偶然所得,那就是跟第二种一样计算;按工资薪金所得,就看你本身工资多少了,如果加上奖金还不足3500,无需缴纳个税,如果你本身就按45%缴纳个税,奖金也按45%交个税了。
你是希望按偶然所得纳税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呢?哈……
留个大家思考的问题是:如果奖品是这样设置的,一等奖:年终奖翻翻;二等奖,年终奖加50%;三等奖,年终奖加30%,或者是一等奖2万,二等奖1万,三等奖0.5万,奖金并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现场把年终奖一并发了),那是按年终奖纳税,还是按月度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呢?两者差别大着呢,年终奖18000,税率3%,年终奖54000,税率9.81%
附件1: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2015年一季度热点问题
2.问:公司年会上员工抽奖的奖品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向本单位以外个人发放奖品应属于“其他所得”,而本单位员工年会抽奖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因此公司年会上员工抽奖的奖品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